目录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搜索信息

山东商贸高级技工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山东商贸高级技工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院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领导学院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学院学工与保卫处是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学工与保卫处及其他学院授权的部门、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各部门、二级院系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和协助学工与保卫处共同做好学院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五条 学院北门、南门、家属区南门管理由学工与保卫处负责。学院门卫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队员值班执勤制度。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值班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门卫值班执勤人员有权要求出入校门的人员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以及学院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值班执勤人员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经校内相关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车辆出入按照《山东商贸高级技工学校校园门禁与机动车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联系校内相关单位同意后进行登记记录门卫放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院系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报大型活动审批程序,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需在大型活动审批表中注明,由学工与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宣传部联系,批准后告知学工与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三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如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相关证件后,上报学工与保卫处同意后准放行。

第十四条 骑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无证无牌摩托车严禁驶入校内。

第十五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部门、单位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门卫是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障学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门卫值班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卫管理。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学工与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学生因勤工助学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经学工与保卫处审批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严禁播放反动、淫秽音像制品;严禁涂写反动、淫秽字画。

第二十条 未经学工与保卫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学工与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二级院系,应持大型活动审批手续,提前到学工与保卫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须避让行人。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弹弓、弩射击或捕杀鸟类。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组织文体活动、社团活动时,不得随意张贴标语和悬挂横幅、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饲养宠物、携犬者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进入校内人员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秩序。

第四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是指学院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场所,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二)餐饮、服务、商业场所;

(三)大型公众集会时活动场所;

(四)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 学工与保卫处在学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落实公共场所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所有公共物所开放前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报学工与保卫处备案,接受学工与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一)场地的建筑物、场地的布局水、电、气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二)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标志明显;

(三)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四)符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组织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超过限额;

(二)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损学院声誉、形象的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活动;

(三)不得影响周围各单位和人员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

(四)发现存有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十四条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场所员工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制教育;

(三)定期向学工与保卫处报告本场所的治安状况、协助学工与保卫处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时及时制止,并向学工与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院学工与保卫处许可,各部门、二级院系和个人不得在校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商业宣传。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在学院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二级院系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参照《山东商贸高级技工学校大型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在学院公共场所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离校或拒绝进校。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部门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学院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报、协助查获或查获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给子表扬或奖励。对于受表扬或奖励者,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嘉奖或立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与保卫处负责解释。